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出于管理需要,将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药品: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参保人使用这类药品时,可以全额纳入报销范围,之后按规定比例报销。
乙类药品: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高的药品。参保人使用这类药品时,需要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剩下的部分纳入报销范围,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二、诊疗项目目录:
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且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录
三、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服务设施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支付标准:
医保支付标准全称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是指医保基金支付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所设定的标准。即医院药品采购价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将奖励给医院,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医院全额承担。此外,药品定价根据通用名即药品主要成分而定,不再依据名目繁多的商品名。医保支付标准是医保控费的手段之一,已经通过药品质量一致性评价或质量差异较小的药品,原则上按照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转移
1、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区就业前,参保单位或人员携带到转出地办理终止医保参保手续;
2、转出地出具异地参保凭证,并办理转出手续;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单位参加医保后,携带规定资料前往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医疗保险转入;
4、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5、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参保人参保手续,以及完成个人账户金额划转;
6、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