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
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
2、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
3、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
4、退休职工工龄满15至21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0%。
5、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药费报销75%。
6、退职职工,其医疗药费报销75%。
1、对于医保乙类药品,个人应按一定比例承担部分费用,其余部分按医保比例报销。具体报销比例因当地政策和具体药物而异。例如,20-30%应由乙类在某个地方支付,其余70-80%可计入基本医疗费用。
2、例如,在某个地方,医疗保险中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为20%,当地员工住院费用为1万元,员工个人费用为1000*20%=200元,其余800元与甲类药品按照报销规定一起报销。
1、严格执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药品目录》。使用乙类药品或乙类检查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医保比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在医院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病),用药不得超过每日规定剂量,携带药品不得超过15日量。
3、与鉴定的门诊重症(慢性病)治疗无关的医药费用,由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