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行为一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垄断行为是指一家或几家企业掌握了市场的垄断地位,反垄断是保护市场自由竞争的手段之一。以下是垄断行为的判断和处理方法:
垄断行为的主要表现包括定价垄断、生产垄断、交易垄断和技术垄断等,通过市场调查、价格监测和相关数据分析等手段来获取证据。
竞争当局可以采用行政调查、反垄断调查和法律诉讼等方式,对垄断行为进行打击。
行政调查:在嫌疑企业的办公地点或现场进行调查,商务调查或者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方式。
反垄断调查:要求企业提交相关证据并进行调查确认,以确定是否存在垄断行为。
法律诉讼:对垄断企业采取法律手段,对涉案企业进行起诉,使用法律制裁来实施反垄断行动。
处理方式可以包括罚款、强制分离、个别垄断行业实行价格管制、加强监管等多项手段。同时,还可以采取鼓励竞争、减少行政干预、制定公平竞争规则等多重措施,促进市场发展和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总之,反垄断是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的必要手段之一,通过有效的监管和打击来防止垄断行为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四种表现形式是:
1.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有发生量大、涉及面广、对市场影响速度快等特点。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市场上所达到或具有的某种状态,该状态反映出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
3.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一定的方式或手段所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整合。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政府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