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款一项:发音及语音困难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八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如下情况之一者,应鉴定为八级伤残享受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肌力4级,
3)单手全肌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V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
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耳≥91d;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劳动能力鉴定以最近一次诊断为准。
最近一次诊断能够反映患者当前的身体状况和能力状况,是对劳动能力进行评估的最新参考依据。
过去的诊断可能已经无法反映当前情况,因此不具备判断劳动能力的有效性。
最近一次诊断并不代表永久的状态,劳动能力也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治疗效果、康复训练等。
因此,对于一些患者,需要定期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来反映其最新的劳动能力情况。
同时,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在医生、治疗师等多方面协同作业下进行,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选项的书面通知应包含以下要素:明确申请停工留薪的理由,例如健康原因或工伤;
说明停工期间将获得的薪资待遇,包括停工期间是否享有工资、补贴或福利,以及如何计算待遇;
提供劳动者申请停工留薪必需的资料和流程,包括医疗证明、申请表格等;注明申请停工留薪的时间和劳动者将要求停工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上信息应表述清晰、简洁、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