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新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3条,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的,应当依照还款计划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自逾期之日起可以按照借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标准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
同时,不得采取威胁、恐吓、侮辱、诋毁、非法拘禁等手段催收逾期债务,若借款人已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催收行为应及时停止。
此规定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加强对网贷逾期催收的监管,防止催收人员采取不合法手段进行催收。
同时,对于借款人来说也提醒其在借款前仔细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避免不必要的逾期。
有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编第一卷第三十九条规定,借款人逾期还款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应当明确约定,并不得超过逾期本金数额的每日万分之一。
如果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则按照逾期本金数额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利息。
此外,对于逾期严重的借款人,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民法典对网贷逾期后进行了规定保障借贷合同权益。
民法典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