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可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判有罪但在一定时间内不立即执行判决,待缓刑期满后再根据被告人的行为表现来决定是否执行判决。
缓刑期间,被告人需遵守一定的规定和条件,如不再犯罪、配合社区矫正等。如果缓刑期内被告人没有再犯罪,其刑罚可被消减或免除。
定罪可缓的目的是帮助被罚者改正错误,纠正过失,并未社会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不仅解决了社会对罪过的惩罚,也符合了人道主义的精神,是一项有益的刑事政策。
一、意思不同
1、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但其本质是已经构成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且刑事诉讼的程序已经走完。
2、不起诉决定是指,在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法定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所作的决定。
二、、表现不同
1、适用缓刑只是刑罚较轻的表现,并不是不构成犯罪,在个人记录上依然存有案底。
2、对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在刑事诉讼法上大多表现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轻罪不诉实质上是检察院所作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
定罪可缓是指,在判决书上明确判决被告人成立犯罪事实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暂不执行刑罚,而是根据被告人的表现和情况,暂缓执行刑罚,给予改造机会,一定期限内,如果被告人没有再犯罪行为,那么可以在缓刑期满后,对被告人的判决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裁定。定罪可缓是一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用于特定的罪犯,使其有机会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同时也是司法部门为了维护社会公正,避免对无辜人员的不公正对待而采取的一种措施。